《圣经》中有这样一段: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马书》5:12
这段经文便是基督教“原罪论”的基石:罪因为亚当的忤逆进入人性,并使全人类进入了一种与上帝隔断的状态,即临到众人的灵性的死。既然人生而有罪,缺失本应存在的美善与秩序,那么人就不能够自行去选择真善、归于上帝。换句话说,只依靠人的意志不可自救,拯救只能来源于上帝的恩典,我们终其一生都要与堕落的私欲对抗,以求行于那条确定的救赎之路。
这一教义曾在漫长的历史中塑造了西方人对人性的基本理解。然而,步入近代社会后,宗教逐渐式微,用尼采的话来说:上帝已经死了。是的,人的自由意志已经能够超脱“罪”的道德体系的束缚,自主创造新的价值体系来定义自我存在的意义。如今的年轻人们,倘若没有宗教信仰,也不是“中二病”,大抵就不会抱有“我背负着深重罪孽”的想法。基督教的传统道德观瓦解了,但“原罪论”仍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人生来并没有罪,但人性是否生来便是恶的呢?“犯罪基因”是否天然地存在于我们身上?
如果你相信人与人之间还是充满爱的、世界还是光明与美好的,或者你认为你自己是个善人,那么你应该不想承认“犯罪基因”的存在。不过你可以回忆一下:人们讲述的小学甚至幼儿园时被同学欺负、孤立乃至霸凌的故事,《我与地坛》中史铁生笔下那个名为K的、以权力游戏的恶为技能“作威作福”的孩子,以及你童年时遇到的讨厌的,甚至伤害过你的家伙们。想想看,若素来被作家、艺术家们誉为“拥有最纯洁心灵”的孩童,都会显现出这样的天然之恶,你又作何感想呢?约翰·洛克的那句“人心如同一张白纸,一切善恶观念都是后天经验书写上去的”对先天善恶的驳斥还能站得住脚吗?
事实上,霍布斯提出过一个“性恶”假说,他预设自然状态下的人自私自利、彼此为战。这当然是动物的本能,是自然演化出的生存捷径。人能够超越本能,于是人们便求取和平、订立契约、让渡权力,之后就有了国家与社会。时至今日,人不再需要为两千大卡的食物热量而发愁,但受限于进化的速度,我们尚不能摆脱这“作恶”的本能——我们霸凌或是攻击,获得了统治感、地位感的满足;我们欺骗或是背叛,获得了即时的物质享受;甚至我们一个自我中心视角的行为,就足以带来无意识的伤害。是的,作恶比行善要容易得多,它给予即时的正反馈、足量而切实的个人利益,伴随更低的认知消耗。这无关乎后果与良知,省力是人天然的行为倾向,为善至少需要共情他人、无私奉献、有时不求回报,而为恶只需要完全顺从自身的心意,你甚至无需刻意去做,因为上述的人的本能便是“犯罪”的。
很多人或许会以道德、规则对“恶”的抑制来反诘“性恶”的论断,但这是于事无补的。且不说我们人、以及一些动物的向善是否从本源上看来服务于稳定的生存,即使“善”的基因存在于我们体内,也不足以否定“恶”的基因的存在。进一步,道德、规则对“恶”的抑制,恰恰说明了我们生而具有作恶的倾向,若人自出生起就不愿作恶,那么为什么有教育引导我们向善、道德约束我们私欲、法律阻止我们犯罪?既然它们都为对抗犯罪的本能而生,我们似乎就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了:我们每个人确实都携带“犯罪基因”。
不过,我们貌似都遗忘了一点——我们在大谈善恶的时候,是不是还没有说明如何定义善恶?在之前的论述中,我们都以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来评判一个人的善恶,但这样的倒推是成立的吗?稍加思考,便会发现此逻辑存在漏洞:一位成人走在路上,踩死了一只蚂蚁,从结果而论,他杀害了生命,固然是坏的,但他并不会被判罪,因为没有人会意识到这件事;同样,一个孩童从网络上学到了一句种族歧视的话,并说了出来,这也不能被成为恶行,因为他并不了解这句话背后的含义。也就是说,我们眼中的一些天然的恶行,其实是源自心灵上的无意识。譬如那些孩子们,他们客观上做了坏事,然而他们的内心尚无“恶”的觉知,并不能在行为与善恶之间建立关联。于是婴孩时期懵懂的本能便被打上了恶的标签,而这善恶标签的评判体系,恰是已觉知的人们在他们出生之前便建立下来的。如此,他们便显得无辜了,因为只有当个体能清楚地认知自己的行为,并意识到其将会造成的后果时,他才算得上步入道德之门。这与所谓“无知者无罪”的道理是相近的。
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它告诉我们善恶实际上是社会价值标准的产物,因此我们不应只以行为的好坏来评判一个人的善恶,而应当通过动机。从关注结果转移到考察意图,我们对人性的评判才更有进步。
或有人要问:“那么孩童的赤子之恶就应该被全部归于生物本能,或个体差异的无意识吗?”遗憾的是,我们确实无法知悉一个孩子是否有意图违背社会特定的道德规范并造成伤害,但我们可以试着分析某些看似超过本能的恶的成因。卡尔·马克思认为,人性是由他周围的物质条件决定的,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观之,孩童“作恶”所采用的材料和规则,无一不是从社会环境中来的。一是言语暴力,语言本身即社会的产物,孩童所使用的侮辱性词汇、排外的话语等,不可能由自己无师自通地发明,必然是从家长、同伴或网络上听到的;二是孤立、霸凌他人的规则,这其实是模仿成人社会中排除异己的手法,也许源自目睹了父母之间的冷暴力,或源于群体中“拉帮结派”带来的权力体验,总之善于学习的孩童会内化这种正反馈的社会关系模式,并将其进一步运用。它们看上去是有意的伤害,实际上则是天性潜能在环境中被定向激活、运用巩固的恶性循环。我们得承认所谓“赤子之恶”带有伤害的意图,但这样的意图恰是孩童所观察到的世界教给他无意识的“恶”的。这并不是在为恶行开脱,而是给予改过的机会,并尽力去阻断伤害的传播。追责一个孩子的意义,要远小于追究背后的环境的意义。
所以,与其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犯罪基因”,不如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私”或“省力”的基因,相应也有“改良”或“合作”的“善的基因”(我想应该不会有人否认这种基因的存在)。与其评判人天性的好坏,不妨想想萨特的那句“存在先于本质”,跳出这种非黑即白,把人当作兼具多种潜能的、动态发展的系统。如是,当我们唾骂那些十恶不赦的罪犯、高呼处死那些恶魔们的时候,我们也能够反思“善”的定向是否做得到位;当我们指责一个小孩是天生的坏种的时候,我们也能够反思自己是否做到了教育、引导的责任。只有这样的反思,我们才不至于袖手旁观、哀叹人心不古——人性并没有本质的改变,而是尽力地修养自身、修缮法律规则,不断消灭滋生后天之恶的温床,构成下一代孩童所能观察到的更充满善意的世界。
诸位,让我们一同努力吧。
